罰款40000元!消防栓、噴淋“癱瘓”!
室內消火栓、自動噴淋
無法正常使用
消防設施、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
近日
中山市橫欄鎮順興北路一廠房
被橫欄消防救援大隊
依法罰款40000元整
案件回顧
火災案例警示
2024年4月9日1時57分許,廣州市荔灣區海龍街道花博大道101號發生火災。 據調查報告,起火原因為首層A110鋪內東北側部位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。 1時57分著火后,火情未能第一時間被發現,約3分鐘后,距離起火點直線距離35米處感煙火災探測器才開始報警,火災從初期階段迅速轉為發展階段。 火災蔓延擴散后,其他區域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未正常動作,導致火災不斷擴大蔓延。 2022年7月26日19時53分,位于豐臺區芳群園1區4號樓10層西南側樓道,一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燃周邊雜物,過火面積1平方米。由于該居民住宅樓內的消防栓被焊死影響了火災撲救,導致相鄰住戶不同程度受損,火災中一人受傷。
以案說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第十六條第一款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(二)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。
第六十條第一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
(一)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
來源: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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